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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被 告 吳政龍
5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2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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