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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郭志仲
被 告 盧明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附表一所示3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482,600元部分(其餘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部分: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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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起 │立鋼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AT0000000 │96年3月31日 │321,500元 │
│訴書附表│限公司 │銀行北屯分行│ │ │ │
│編號1) │郭玉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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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起 │鈺祥企業社 │華泰商業銀行│AB0000000 │96年4月20日 │83,600元 │
│訴書附表│林國棟 │大同分行 │ │ │ │
│編號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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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起 │議昌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96年4月30日 │77,500元 │
│訴書附表│倪議昌 │汐止分行 │ │ │ │
│編號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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