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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原 告 郭芳辰
郭曼莉
蔡柏均
蔡尚峰
原告四人之送達代收人:洪仙.
被 告 林秀霞
林翠華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訴字第226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秀霞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是以,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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