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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德麥萊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順
被 告 林庭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8年度易字第3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庭毅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926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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