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附民,578,201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王小蘭
被 告 劉翊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3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翊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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