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附民,588,2011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鄭愛珠
被 告 劉玉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99年度易字第3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李婉玉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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