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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瑞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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