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附民,11,201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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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
何○○
馬○○ 年籍、地址.
邱○○
徐○○
被 告 黃日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4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李婉玉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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