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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章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2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章傑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章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率爾竊取他人之機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取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被害人所受損害已有輕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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