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健民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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