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中簡,373,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育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育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建 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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