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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甘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甘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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