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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47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徐潔悌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之如附表所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徐潔悌(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NX─1173號自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違規事由,經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舉發機關以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舉發單號碼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處罰,於法並無不合,受處分人以提出新事證為由,提出第二次聲明異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未曾接獲告發單,且該NX-1173號車於八十八年五月遺失,違規均非伊本人所為,並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一百年二月二日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影本為證,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受處分人就社會事實完全同一之交通違規案件,曾向法院聲明異議,而經法院審理後裁定確定者,該裁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倘受處分人就同一交通違規案件,又向法院聲明異議,準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所規定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自應予以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三七0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前曾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裁決,向本院聲明異議,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八五七號至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八六七號聲明異議案件受理,且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異議均駁回,受處分人於收受裁定書後均未提起抗告,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執行通知單各一份在卷足憑,是以本件聲請顯係就同一交通違規事實,重行向本院聲請裁定,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於受處分人於本件異議狀中另呈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單新事證,似亦有不服本院九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八五七號至第三八六七號之確定裁定,欲請求重新審理之意。
惟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又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
所謂「準用」,應就其性質相類者,而為準用,故刑事再審係以「確定判決」為對像,此經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甚明,刑事訴訟法發現新證據,得以再審者,僅限於確定判決,不及於確定之裁定。
是故,異議人亦不得對確定之裁定,提出「再審」,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舉發單位 │違規時間 │違規事由 │原處分機關之│本院第一次│
│ │ │ (民國) │ │裁決日期、文│受理聲明異│
│ ├──────┼─────┼──────┤號及處罰內容│議之案號 │
│ │ 單號 │違規地點 │處罰規定 │ │ │
├──┼──────┼─────┼──────┼──────┼─────┤
│ │內政部警政署│92年3月18 │在高速公路超│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國道公路警察│日14時2分 │速行駛 │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57號│
│ 1 │局第七警察隊│ │ │所民國94年9 │ │
│ ├──────┼─────┼──────┤月26日以中監│ │
│ │第ZG0000000 │國道四號 │道路交通管理│違字第裁60- │ │
│ │號 │5.1公里 │處罰條例第33│ZG0000000號 │ │
│ │ │ │條第1項 │,裁處罰鍰新│ │
│ │ │ │ │臺幣6000元整│ │
│ │ │ │ │,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12000元 │ │
├──┼──────┼─────┼──────┼──────┼─────┤
│ │臺中市警察局│92年1月29 │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第│日8時55 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58號│
│ │二分隊 │ │之最高時速未│所民國94年9 │ │
│ 2 ├──────┼─────┤滿20公里 │月16日以中監│ │
│ │第G00000000 │臺中市安和│ │違字第裁60- │ │
│ │號 │路99之38號├──────┤G00000000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 │
│ │ │ │條第1項 │,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4800元 │ │
├──┼──────┼─────┼──────┼──────┼─────┤
│ │臺北縣政府警│91年10月29│在道路收費停│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察局 │日7時30 分│車處所停車不│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59號│
│ 3 │ │ │依規定繳費 │所民國94年8 │ │
│ ├──────┼─────┤ │月15日以中監│ │
│ │第CNP040752 │臺北縣三重│ │違字第裁60- │ │
│ │號 │市○○路 ├──────┤CNP040752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56│臺幣1200元整│ │
│ │ │ │條第1項第11 │,逾期加倍罰│ │
│ │ │ │款(現為第2 │鍰為2400元 │ │
│ │ │ │項) │ │ │
├──┼──────┼─────┼──────┼──────┼─────┤
│ │臺北市停車管│91年10月1 │在禁止臨時停│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理工程處 │日11時25 │車處所停車 │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0號│
│ 4 │ │分 │ │所民國94年8 │ │
│ ├──────┼─────┤ │月10日以中監│ │
│ │第1A0000000 │臺北市重慶│ │違字第裁60- │ │
│ │號 │南路一段 ├──────┤1A0000000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56│臺幣1200元整│ │
│ │ │ │條第1項第1款│,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2400元 │ │
│ │ │ │ │ │ │
├──┼──────┼─────┼──────┼──────┼─────┤
│ │臺中市警察局│91年8月23 │在多車道左轉│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第│日13時2分 │彎,不先駛入│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1號│
│ 5 │二分隊 │ │內側車道 │所民國93年2 │ │
│ ├──────┼─────┤ │月9日以中監 │ │
│ │第G00000000 │臺中市復興├──────┤違字第裁60- │ │
│ │號 │路、工學路│道路交通管理│G00000000號 │ │
│ │ │ │處罰條例第48│,裁處罰鍰新│ │
│ │ │ │條第1項第4款│臺幣1800元整│ │
│ │ │ │ │,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3600元 │ │
├──┼──────┼─────┼──────┼──────┼─────┤
│ │彰化縣警察局│91年4月22 │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 │日15時 │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2號│
│ 6 │ │ │之最高時速未│所民國94年7 │ │
│ ├──────┼─────┤滿20公里 │月4日以中監 │ │
│ │第II0000000 │台七十四線│ │違字第裁60- │ │
│ │號 │1.5公里處 ├──────┤II0000000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 │
│ │ │ │條第1項 │,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4800元 │ │
├──┼──────┼─────┼──────┼──────┼─────┤
│ │彰化縣警察局│91年4月22 │使用註銷之牌│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 │日15時 │照行駛 │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3號│
│ 7 │ │ │ │所民國94年7 │ │
│ ├──────┼─────┤ │月4日以中監 │ │
│ │第II0000000 │台七十四線│ │違字第裁60- │ │
│ │號 │1.5公里處 ├──────┤II0000000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12│臺幣7200元整│ │
│ │ │ │條第1項第4款│,牌照扣繳,│ │
│ │ │ │及第2項 │逾期加倍罰鍰│ │
│ │ │ │ │為14400元 │ │
├──┼──────┼─────┼──────┼──────┼─────┤
│ │臺中縣警察局│91年4月4日│在禁止臨時停│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 │17時59 分 │車標誌之處所│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4號│
│ 8 │ │ │停車 │所民國94年6 │ │
│ ├──────┼─────┤ │月23日以中監│ │
│ │第H00000000 │臺中縣豐原│ │違字第裁60- │ │
│ │號 │市○○路 ├──────┤H00000000號 │ │
│ │ │235號前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56│臺幣1200元整│ │
│ │ │ │條第1項第4款│,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2400元 │ │
├──┼──────┼─────┼──────┼──────┼─────┤
│ │彰化縣警察局│91年3月4日│使用註銷之牌│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 │10時13 分 │照行駛 │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5號│
│ 9 │ │ │ │所民國94年6 │ │
│ ├──────┼─────┤ │月28日以中監│ │
│ │第II0000000 │台七十四線├──────┤違字第裁60- │ │
│ │號 │1.5公里處 │道路交通管理│II0000000號 │ │
│ │ │ │處罰條例第12│,裁處罰鍰新│ │
│ │ │ │條第1項第4款│臺幣7200元整│ │
│ │ │ │及第2項 │,牌照扣繳,│ │
│ │ │ │ │逾期加倍罰鍰│ │
│ │ │ │ │為14400元 │ │
├──┼──────┼─────┼──────┼──────┼─────┤
│ │臺中縣警察局│90年6月14 │駕駛人行車速│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交通警察隊 │日5時19 分│度,超過規定│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6號│
│ 10 │ │ │之最高時速20│所民國94年5 │ │
│ ├──────┼─────┤公里以上 │月4日以中監 │ │
│ │第HA0000000 │台十二線 │ │違字第裁60- │ │
│ │號 │10.1公里處├──────┤HA0000000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40│臺幣2400元整│ │
│ │ │ │條第1項 │,逾期加倍罰│ │
│ │ │ │ │鍰為4800元 │ │
├──┼──────┼─────┼──────┼──────┼─────┤
│ │臺中縣警察局│89年7月31 │1.汽車行車超│交通部公路總│99年度交聲│
│ │ │日20時49分│速20公里以上│局臺中區監理│字第3867號│
│ 11 │ │ │2. 使用註銷 │所民國94年2 │ │
│ ├──────┼─────┤之牌照行駛 │月25日以中監│ │
│ │第H00000000 │台十線 │ │違字第裁60- │ │
│ │號 │ ├──────┤H00000000號 │ │
│ │ │ │道路交通管理│,裁處罰鍰新│ │
│ │ │ │處罰條例第 │臺幣9600元整│ │
│ │ │ │40條第1項、 │,牌照扣繳,│ │
│ │ │ │第12條第1項 │逾期加倍罰鍰│ │
│ │ │ │第4款及第2項│為192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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