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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徐雅慧
被 告 陳均怡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均怡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陳均怡雖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陳均怡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且本院亦查無被告陳均怡有何與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陳均怡並非已起訴刑事案件之被告,則原告於被告陳均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逕對被告陳均怡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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