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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一乾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一乾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許一乾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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