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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號、100年度執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金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五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9年度訴字第2110號、99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各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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