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288,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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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昇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昇衛因犯如附件表列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表列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何昇衛因犯如附件表列所示之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表列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其中編號1及編號2之罪之刑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台中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3543號)。

聲請人認編號1至編號3之罪之刑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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