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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沛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沛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王沛珊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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