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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23號、97年度緩字第4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之LV皮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2434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月4日確定,100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仿冒之LV皮件一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押物品清單中之如主文所示(即99年保管字第1422號扣押物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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