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361,201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100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SKY-543」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學山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57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2月21日確定,99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偽造車牌「SKY-543」1面(詳98年度保管字第381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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