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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被 告 張武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武雄之父張平雄於民國99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因腦栓塞症、糖尿病、高血壓等病入院治療,出院後門診追蹤治療4次,仍未見起色,恐有病危之險。
被告聞知上情,心急如焚,懸念殷殷,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9年11月16日裁定羈押,並已於100年1月31日裁定自100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雖被告自始即坦認大部分犯行,惟其所犯上開2罪均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難認被告無逃亡之虞,且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被告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必要無關,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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