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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丞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445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丞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魏丞祐因違反詐欺、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取財、竊盜等罪,分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各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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