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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庚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庚錡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游庚錡因犯加重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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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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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罪 │ │
│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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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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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5月19日 │99年3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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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 │第22718、29833號│第16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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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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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0│99年度易字第3334│ │
│事實審│ │57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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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10月7日 │99年11月22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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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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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0│99年度易字第3334│ │
│判 決│ │57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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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10月7日 │100年1月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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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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