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聲,467,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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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重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9號、100年度執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重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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