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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志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6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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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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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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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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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5.03 │98.05.29 │98.05月初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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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64號 │偵字第3036號 │字第1903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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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227│98年度訴字第2940│98年度訴字第3202│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 98.07.30 │ 98.10.16 │ 98.10.27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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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227│98年度訴字第2940│98年度訴字第3202│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98.08.17 │ 98.11.02 │ 98.11.23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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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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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0889號(編 │字第14382號(編 │字第14912號(編 │
│ │號一至七號已併入│號一至七號已併入│號一至七號已併入│
│ │99 執更807號應執│99 執更807號應執│99 執更807號應執│
│ │行徒刑2年3月,已│行徒刑2年3月,已│行徒刑2年3月,已│
│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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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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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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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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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5.17 │98.05.18 │98.05.1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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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032號 │字第19032號 │字第1903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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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202│98年度訴字第3202│98年度訴字第3202│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 98.10.27 │ 98.10.27 │ 98.10.27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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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202│98年度訴字第3202│98年度訴字第3202│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98.11.23 │ 98.11.23 │ 98.11.23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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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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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4912號(編 │字第14912號(編 │字第14912號(編 │
│ │號一至七號已併入│號一至七號已併入│號一至七號已併入│
│ │99 執更807號應執│99 執更807號應執│99 執更807號應執│
│ │行徒刑2年3月,已│行徒刑2年3月,已│行徒刑2年3月,已│
│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接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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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八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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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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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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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3.31 │98.05.02 │98.05.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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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1296號 │字第17213號 │字第1721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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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2625│98年度簡字第1327│98年度簡字第1327│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 98.10.30 │ 99.07.08 │ 99.07.08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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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2625│98年度簡字第1327│98年度簡字第1327│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98.11.23 │ 99.07.06 │ 99.07.2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5458號(編 │字第9567號(編號│字第9567號(編號│
│ │號一至七號已併入│八、九號應執行徒│八、九號應執行徒│
│ │99 執更807號應執│刑5月,已接續執 │刑5月,已接續執 │
│ │行徒刑2年3月,已│行) │行) │
│ │接續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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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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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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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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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4月間某日 │98.04月中旬 │98.05.1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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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8536號 │字第18536號 │字第1853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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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753│99年度易字第1753│99年度易字第1753│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 99.07.14 │ 99.07.14 │ 99.07.14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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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753│99年度易字第1753│99年度易字第1753│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99.08.23 │ 99.08.23 │ 99.08.2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0205號(編 │字第10205號(編 │字第10205號(編 │
│ │號十至十三號應執│號十至十三號應執│號十至十三號應執│
│ │行徒刑11月,已接│行徒刑11月,已接│行徒刑11月,已接│
│ │續執行) │續執行) │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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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十三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98.04.30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536號 │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753│ │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 決 │ 99.07.14 │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753│ │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99.08.23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
│ │字第10205號(編 │ │ │
│ │號十至十三號應執│ │ │
│ │行徒刑11月,已接│ │ │
│ │續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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