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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巍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79號、99年度緩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巍元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304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 月15日確定,100 年1 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物盜版遊戲光碟6 片(詳99年保管字第8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陳巍元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8304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於99年1 月15日確定,100 年1 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 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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