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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倩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倩瑛因犯竊盜、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張倩瑛因犯竊盜、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受刑人 張倩瑛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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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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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罪 │ 詐欺罪 │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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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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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5月7日 │99年2月4日至99年│99年6月3日 │
│ │ │3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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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820號 │字第10245號 │字第196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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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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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808 │
│事實審│ │1597號 │1914號 │號 │
│ ├────┼────────┼────────┼────────┤
│ │判 決 │ 99.05.21 │ 99.07.02 │ 99.10.29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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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中簡字第 │99年度簡字第808 │
│判 決│ │1597號 │1914號 │號 │
│ ├────┼────────┼────────┼────────┤
│ │判 決│ 99.06.24 │ 99.08.02 │ 99.11.29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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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7805號 │字第9427號 │字第144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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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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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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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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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6月10日 │99年6月17日 │99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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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9671號 │字第19671號 │字第196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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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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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808 │99年度簡字第808 │99年度簡字第808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 99.10.29 │ 99.10.29 │ 99.10.29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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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808 │99年度簡字第808 │99年度簡字第808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99.11.29 │ 99.11.29 │ 99.11.29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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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4417號 │字第14417號 │字第144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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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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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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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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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6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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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967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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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808 │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 決 │ 99.10.29 │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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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臺中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808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99.11.29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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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
│ │字第1441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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