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清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43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