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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全福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全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全福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43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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