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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二元 42歲民.
上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二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二元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66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旭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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