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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30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099070025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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