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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震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震宇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劉震宇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附表:
受刑人劉震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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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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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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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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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6月22日 │99年3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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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716號 │偵字第723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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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本院 │本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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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413│99年度易字第2277│ │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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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9月8日 │99年11月10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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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本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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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5│99年度易字第2277│ │
│判 決│ │60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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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11月30日 │99年12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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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0年 │臺中地檢署99年度│ │
│ │度執字第536號 │執字第145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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