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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怡祥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怡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胡怡祥因詐欺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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