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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運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運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運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至5 之罪,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附表編號6 之3 件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
故本件總刑期不得逾1 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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