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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恩潔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3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恩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恩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受刑人陳恩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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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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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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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 98.12.28 │ 98.12.28 │ 99.5.8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2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842號 │99年度偵字第15529 │
│ │ │ │號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666號 │99年度訴字第1666號 │99年度豐簡字第566 │
│實│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 99.7.28 │ 99.7.28 │ 99.9.30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666號 │99年度訴字第1666號 │99年度豐簡字第566 │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 99.8.23 │ 99.8.23 │99.12.13(撤回上訴│
│ │日期 │ │ │確定)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 │705號(編號1、2號應執 │705號(編號1、2號應執 │字第334號(已接續 │
│ │行徒刑10月,已發監執行│行徒刑10月,已發監執行│執行,執義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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