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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7罪,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2378號、98年度訴字第3366號、99年度訴字第29號等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及就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後,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歷審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楊志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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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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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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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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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7日 │98年7月29日 │98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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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2328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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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378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8月31日 │98年11月13日 │98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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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臺上字第742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號 │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判 決├────┼─────────────┼─────────────┼─────────────┤
│ │判決確定│98年12月10日 │99年1月5日 │99年1月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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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度執緝字第1646號 │度執緝字第1648號 │度執緝字第164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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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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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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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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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28日 │98年8月10日 │9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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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度毒偵字第46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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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1月13日 │98年11月13日 │99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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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臺上字第2694號 │99年度臺上字第2694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
│判 決├────┼─────────────┼─────────────┼─────────────┤
│ │判決確定│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2月2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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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度執緝字第1649號 │度執緝字第1649號 │度執緝字第164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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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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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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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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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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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68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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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99年2月22日 │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 │度執緝字第164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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