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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韋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9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韋霖因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又因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賴韋霖因強盜、偽證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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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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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強盜 │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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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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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02.03 │ 98.02.13 │
│ │ │ 98.05.07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4492號 │字第27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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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99年度訴字第2177│
│最 後│ │89號 │號 │
│事 實 審├─────┼────────┼────────┤
│ │判決日期 │99.08.12 │99.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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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
│確定判決├─────┼────────┼────────┤
│ │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訴字第2177│
│ │ │6396號 │號 │
│ ├─────┼────────┼────────┤
│ │判 決│99.10.15 │100.01.03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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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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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9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備 註│執字第12625號 │執字第8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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