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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堂
具 保 人 陳鋒鎧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1323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鋒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瑞堂(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鋒鎧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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