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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2號、100年度執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宗焱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張宗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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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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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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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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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9年1月11日至99年1月│99年4月16日 │99年7月29日至99年8月│
│ │12日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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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署99年度偵字第7827號│署99年度偵字第7827號│署99年度偵字第19693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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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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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99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99年度豐簡上字第923 │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99年6月9日 │99年6月9日 │99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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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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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99年度豐簡字第384號 │99年度豐簡上字第923 │
│ │ │ │ │號 │
│判 決├──┼──────────┼──────────┼──────────┤
│ │判決│99年8月5日 │99年8月5日 │99年12月3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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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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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99年度執字第10008 │署99年度執字第10008 │署100年度執字第1690 │
│ │號(已執畢) │號(已執畢) │號(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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