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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 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 年度執聲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予因犯詐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丁予因犯詐欺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受刑人丁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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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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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8.10.09-98.10.14 │ 98.10.19-98.10.23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偵緝字第800號 │ 99年度偵字第8016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347號 │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5.21 │ 99.11.10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簡字第347號 │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8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6.25 │ 99.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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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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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 99年度執字第8099號 │ 100年度執字第1707號 │
│ │ (執行中)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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