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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通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通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通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邱通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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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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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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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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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7日 │ 99年7月25日 │ 99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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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941號 │偵字第2941號 │偵字第33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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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3230│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年10月20日 │ 99年10月20日 │ 99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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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3230│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1月8日 │ 99年11月8日 │ 99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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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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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字第13354號(編 │字第13354號(編 │執字第16號(編號│
│ │號1、2號應執行有│號1、2號應執行有│3、4號應執行有期│
│ │期徒刑1年,已接 │期徒刑1年,已接 │徒刑1年2月,已接│
│ │續執行) │續執行) │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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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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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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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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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年8月1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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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32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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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230│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年11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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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230│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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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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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 │執字第16號(編號│ │ │
│ │3、4號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2月,已接│ │ │
│ │續執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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