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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奇儒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奇儒因詐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張奇儒因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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