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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元俊
具 保 人 張佩玲
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佩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佩玲因受刑人邱元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張佩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邱元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拘票影本一紙及拘提報告書影本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郭書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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