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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泳塘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泳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泳塘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受刑人林泳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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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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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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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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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7月8日 │97年7月8日 │9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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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調│臺中地檢署98年度調│臺中地檢署98年度調│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7、283號 │偵字第67、283號 │偵字第67、28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7月2日 │99年7月2日 │99年7月2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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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98年度易字第3390號│
│判 決├────┼─────────┼─────────┼─────────┤
│ │判 決│99年8月2日 │99年8月2日 │99年8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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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
│ │字第9749號 │字第9749號 │字第97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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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
│罪 名│詐欺 │恐嚇危害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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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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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9月21日 │98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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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18號 │字第24527號、99年 │ │
│ │ │度偵字第6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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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144號│99年度易字第1521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9年7月5日 │99年11月5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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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144號│99年度易字第1521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8月2日 │99年12月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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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0年度 │ │
│ │字第9253號 │執字第6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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