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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東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東隆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李東隆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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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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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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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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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18日上午│99年7月17日或18 │ │
│ │9時許 │日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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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 │
│ │字第288號 │字第33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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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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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087│99年度訴字第3402│ │
│事實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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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年11月15日 │99年12月20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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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分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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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99年度訴字第3402│ │
│判 決│ │50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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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0年1月3日 │100年1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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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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