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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名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名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陳名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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