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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玄成
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2196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玄成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玄成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處分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2年5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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