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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良
具 保 人 吳玟慧
上列受刑人犯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3893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玟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良因犯恐嚇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吳玟慧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恐嚇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著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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