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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偉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0 年1月15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對於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目前已有固定之住居所,經本院斟酌全案案情尚屬輕微,認本案如命具保,應足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爰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0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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