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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彥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0 年3 月8 日上午9 時45分再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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